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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企业环保工作人员,应当懂得生产技术,有科学知,工作扎实认真。企业应积极举办或组织参加环境保护技术讲座、短训班,不断提高在职环保人员的业务水平。定期考核其在职在岗人员,并将考核成绩作为晋级、提升、表彰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的环境意识。
  第十九条 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把环保工作列为企业法人代表经济承包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的环境保护状况。
  第二十条 企业应制定车间、班组的排放污染物控制指标,并监督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污染治理设施,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不经环保部门同意,不得拆、迁、关、停有关的治理设施。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对生产设备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第二十二条 主动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汇报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其监督和指导。积极妥善处理因污染而引起的厂方与群众的矛盾,接待处理信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做好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建立环境保护技术档案。对本单位每年污染物的排放量、治理量、综合利用等情况和污染治理项目进度进行统计,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视生产情况设立相应的环境监测站(室),自行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项目,并接受上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治理污染,开展清洁文明工厂活动。
  清洁文明工厂的标准是:(一)经济合理地利用资源、能源,各种能耗、水耗指标达到国家或军队同行业先进水平;(二)具有完善的治理设施,并保证运转正常。废水、废气、烟尘的排放和噪声达到国家或地区的标准,废渣得到妥善处理;(三)环境保护机构或人员健全,管理制度和办法完善,环境监测资料完整;(四)重视文明生产,厂容整洁、卫生,厂区种植树木花草,绿化面积达到可绿化面积的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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