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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的通知
(1994年9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借鉴和参考。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正确反映房地产市场公正价格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征收有关税费和管理国有房地产收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它对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全面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机构,要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组织人力、物力,积极开展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重置价的调查测算,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做好定期确定和发布工作。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促进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统一、健康、有序发展。

  附:

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

(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合理评估房地产价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的价格进行房地产评估的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下列房地产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评估:
  (一)因国家建设拆迁需要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者赔偿的房地产;
  (二)司法机关依法罚没或者拍卖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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