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你行有关抵押贷款公证问题的复函
(银条法[1994]27号)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行“关于不赞同《四川省公证条例(修改草案)》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强制进行公证的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
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于经济合同是否必须经过公证,没有作出规定。也就是说,经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不是经济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三、根据《
借款合同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借款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而没有规定必须经过公证。
四、《
借款合同条例》第
七条规定:“借款方申请借款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的保证。”明确规定了要对贷款设定抵押、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