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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4:

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明确计发各项

生活待遇费用基数的通知(摘要)

([1994]财薪字第0221号)


  根据中央军委《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1993〕13号)和总部有关规定,现将计发各类人员生活待遇的基数明确如下:
  二、计发离休费用的基数
  (一)基本离休费(下同)
  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和1993年10月增加的离休费;按照总后勤部〔1993〕后财字第759号通知并入离休费的补助补贴。
  (二)安家(易地安家)补助费
  1.基本离休费。
  2.地区津贴。
  (三)生活补贴(即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的1至2个月工资)
  1.离休当年为本人在职时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从第二年起为每年1月份发放的基本离休费。
  2.地区津贴。
  三、计发退休费用的基数
  (一)退休费(下同)
  1.退休时退休费
  (1)军官、文职干部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2)编外干部
  ①执行军官、文职干部工资标准的编外干部:按照军官、文职干部规定执行。
  ②未执行军官、文职干部工资标准的编外干部:编外时工资、编外后增加的工资、地区津贴,扣除现行军官、文职干部享受的基础工资数额后,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数额、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3)士官
  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2.退休后增加的退休费
  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退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17元生活补贴费;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和1993年10月增加的退休费;按照后勤部〔1993〕后财字第759号通知并入退休费的补助补贴。
  (二)退休生活补助费
  1.军官、文职干部
  (1)基本工资: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的基本工资。
  (2)地区津贴。
  2.编外干部
  (1)执行军官、文职干部工资标准的编外干部:按照军官、文职干部规定执行。
  (2)未执行军官、文职干部工资标准的编外干部:
  ①基本工资: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1个月的基本工资。
  ②地区津贴。
  3.士官
  (1)基本工资:按照现役士官计发的最后1个月的基本工资。
  (2)地区津贴。
  (三)退休安家补助费
  1.军官、文职干部:离队时当月退休费。
  2.编外干部:离队时当月退休费。
  3.士官:离队时当月退休费。
  四、计发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的基数
  (二)离退休干部
  1.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公勤费、交通费和荣誉金。
  2.退休干部:退休费。
  五、计发丧葬费的基数
  (二)离退休干部
  1.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地区津贴。
  2.退休干部:退休费。
  (三)军队供养的随军遗属
  1.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不含各种价格补助、补贴)。
  2.边远地区津贴。
  (四)1955年前后复员、现为随军家属无工作的女同志
  1955年前后复员、现为随军家属无工作的女同志生活补助费(不含各种价格补助、补贴)。
  六、地区津贴的执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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