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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后如何填录汇总清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后
如何填录汇总清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00号 1995年3月11日)


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1995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始使用,由于旧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代码上有所区别,因此,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中有关汇总清单如何填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软件(V2.1)正在抓紧修改过程中,此版软件将于3月20日左右下发。
  二、汇总清单的填写采取以下方法:
  (一)旧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填入汇总清单时,在发票类型前面添加0,即,将发票类型变成4位,原3位代码不变。例:0142表示旧版发票,中文,四联,百万元版。
  (二)1995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填入汇总清单时,取发票10位代码的7-10位填入发票类型栏,即发票类型取4位,前面4位地区编码和2位年度编码暂不填入汇总清单。8位发票号码照旧填入汇总清单的发票号码栏,4位发票的意义与1995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一致(详见国税函发[1995]18号文)。例:1142表示新版第一批发票、中文、四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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