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
的规定的通知
(〔93〕财会字第40号)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从1993年7月1日起,所有企业统一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为做好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执行何种会计制度问题
(一)电影制片、洗印企业,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报社、出版社、期刊(杂志)社、音像制品企业,书刊印刷企业,生物制品企业,执行《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二)电影发行企业、图书发行企业、印刷物资借销企业、中国药材公司,执行《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三)电影放映企业执行《
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四)不属于上述行业的文教企业,应按其本身经营业务性质和以上划分原则,比照执行相近的企业会计制度。
二、新闻出版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