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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
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94]财税政字第15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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