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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要求自行制定天生桥二级水电站基本建设贷款合同文本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要求自行制定
天生桥二级水电站基本建设贷款合同文本问题的批复
(银条法[1994]38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你行传来的桂工银函[1994]19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关于要求自行制定天生桥二级水电站基本建设贷款合同文本的理由不充分。借贷行为是一种严肃的法律行为,借款合同是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合同后,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也不得随意将其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人为地把借贷双方的法律行为变为借、贷、用、还四方的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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