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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授予长江水利
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水政资[1994]438号)


青海、甘肃、陕西、西藏、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南、湖北、河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自治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等法规、文件,在征求和协调流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在长江流域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长江水利委员会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长江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1.金沙江干流
  江源—石鼓:地表水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石鼓(含石鼓)—宜宾:地表水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江源—宜宾:地下水(含井群)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2.长江干流
  宜宾(含宜宾)—南京:地表水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2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南京(含南京)—南汇咀:地表水日取水量1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2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取水。
  宜宾—南汇咀:地下水(含井群)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3.汉江干流
  河源—丹江口(不含丹江口水库):地表水日取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丹江口(不含丹江口水库)—武汉入江口:地表水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2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河源—武汉入江口:地下水(含井群)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4.乌江干流
  化屋(含化屋)—涪陵:地表水日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5.松滋河、虎渡河和藕池河干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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