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金融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通知
(银发[1994]252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为全面了解人民银行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完善金融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分行将辖区内历年发生的金融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申请、受理、审理、决定以及出庭应诉的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并于1994年年底前报总行条法司。
二、自1995年起,各分行要将所发生的金融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情况及有关材料于案件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送总行条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