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104号 1996年3月13日)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以下称中远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八五”期末,合并缴税的期限已满。
为进一步支持中远集团的发展,经研究,对中远集团所属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1)1996年、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继续由核心企业,即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
中远集团其他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2)、投资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
中远集团合并缴税的成员企业名单
1.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 广州市
2. 上海远洋运输公司 上海市
3. 青岛远洋运输公司 青岛市
4.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 天津市
5. 大连远洋运输公司 大连市
6. 厦门远洋运输公司 厦门市
7. 连云港远洋运输公司 江苏省
8. 中远财务公司 北京市
9.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北京市
10.上海外轮代理公司 上海市
11.大连外轮代理公司 大连市
12.广州外轮代理公司 广州市
13.青岛外轮代理公司 青岛市
14.湛江外轮代理公司 广东省
15.宁波外轮代理公司 宁波市
16.南京外轮代理公司 南京市
17.江阴外轮代理公司 江苏省
18.汕头外轮代理公司 广东省
19.安庆外轮代理公司 安徽省
20.丹东外轮代理公司 辽宁省
21.石臼外轮代理公司 山东省
22.海门外轮代理公司 浙江省
23.漳州外轮代理公司 福建省
24.扬州外轮代理公司 江苏省
25.镇江外轮代理公司 镇江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