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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总行根据各分、支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各项考核、监测指标的实际执行结果,按以下规定进行奖惩:
  1.责任津贴的奖惩。根据行员制工资管理办法,总行将各分、支行职工责任津贴的30%,按利润指标占60%,费用、固定资产指标各占20%的比例进行指标考核挂钩。凡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不扣减上交其挂钩考核的责任津贴;凡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全额扣减上交其按挂钩考核指标计算的责任津贴。上交总行的责任津贴,总行将根据责任津贴考核挂钩比例,分别指标完成情况依率全部奖励给超额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分行。
  2.费用指标的奖惩。凡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分行,可自行按实际(指扣除未完成表内利息收回率的虚收利息部分,下同)超收(减亏)额(扣除已参与固定资产指标奖励的超额部分)的2∶1增加费用(增加的费用不参与指标考核),参与费用指标奖励的超额利润专项上交总行。凡未完成利润指标的,等额扣减核定的费用指标。
  3.固定资产指标的奖惩。凡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分行,可按实际超收(减亏)额(扣除已参与费用指标奖励的超额部分)的5∶1增加固定资产指标。凡自行突破固定资产指标的,按突破额的10∶1增加利润。参与固定资产指标奖惩的超额利润和自行突破固定资产指标增加的利润,专项上交总行。
  4.利润(亏损)的奖惩。凡完成利润指标的盈利行,其盈利(专项上交利润除外,下同)除按55%上交总行统筹外,剩余部分暂留分行周转使用,待财政批复确定分配办法后再行分配;未完成利润指标的盈利行,其盈利除按55%上交总行统筹外,剩余部分再按未完成利润指标比例计算等额上交总行。亏损行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按实际减亏额(指扣除未完成表内利润收回率的虚收利息后的减亏额和专项上交利润)的一定比例由总行予以补贴,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挂帐;亏损行未完成或未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亏损,由亏损行自行挂帐,用以后年度的利润归还。亏损行不参与全行的税后利润分配。
  5.行长的奖惩。年度终了,总行根据各行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结合各项监测指标的实际执行结果和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分别指标完成好坏情况,评出受奖励和惩罚的若干分行。对受奖励分行的领导班子成员给予通报表彰和一定的奖励;对受处罚的分行领导班子成员予以通报批评。
  五、附则
  (一)各项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除因国家政策性等重大因素变化报经总行批准可予以调整外,其他情况一律不予调整。
  (二)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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