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1 进一步考验设备、消除缺陷;完成基建未项目;继续完成未完的调试项目。
2.5.3.2 主要的性能试验项目一般包括:锅炉热效率试验、锅炉最大和额定出力试验、锅炉断油最低出力试验、制粉系统出力和磨煤单耗试验、机组热耗试验、机组轴系统振动测试、汽机最大和额定出力试验、RB试验、供电煤耗测试以及污染物排放、噪音、散热、粉尘测试、除尘器效率试验等。
2.5.3.3 按设计要求,在移交试生产时的水平上,继续完善提高自动调节品质和保护、监测仪表、热控自动投入率(按部颁《火电机组自动投入率的统计方法》),并逐步实现全部投运。
2.5.3.4 全面考核机组的各项性能和技术经济指标。包括:供电煤耗、热控自动投入率、监测仪表投入率、保护投入率、机组可用小时数、试生产期机组强迫停运次数、厂用电率、电除尘的除尘效率、不投油(气)最低稳燃负荷、机组的瓦(轴)振、汽水品质、发电机漏氢量、高加投入率、汽水损失率、投高加时的最低给水温度、真空严密性、主(再热)气温、排烟温度、飞灰可燃物、空预器漏风系数等。
2.5.4 试生产的机组,由生产单位全面负责机组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维修,由施工单位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在试生产期内,由于某种原因,个别设备和自动保护装置不能投入,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提出专题报告,报工程主管单位研究解决。
2.5.5 电网调度部门应在电网安全许可的条件下,尽可能满足试运机组调试需要的启停和负荷变动。
2.5.6 试生产结束后一个月内,试生产组应提交试生产工作总结,质监中心站应提交试生产后的质量评价意见。
2.5.7 试生产结束后,应由建设单位上报工程主管单位并受其委托,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移交生产的验收签字。至此,该机组部运工作全部结束。
2.5.8 移交生产后一个半月内,由总指挥负责向通参加验收签字的各单位报送一份移交生产的验收交接书和试生产工作总。
3 工程竣工验收
3.1 凡新(扩、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人全部建成,在本期工程的最后一台机组试生产结束(机组无试生产期的则最后一台机组已完成整套试运),竣工决算审定后,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2 工程的竣工验收是为了全面检查各工程项目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方针政策的情况并进行综合评价,是火电建设工程的最后步骤。通过竣工验收,进一步总结经验,提高基本建设水平。
3.3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验委会”)主持。单机容量300MW以下且本期建设总容量在1000MW以下规模的火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复杂程度组成验委会,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和所在地政策协商,提出代表名单,上报工程主管单位或上级部门批准。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且本期建设总容量在1000MW及以上规模的火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工程主管单位先进行初验,并上报电力部,由力部与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协商,组成验委会。特大容量或特别重要的工程,应由电力部先进行初验,并上报国家综合部门,再由国家综合部门主持验收,被验收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调试、承包等有关单位不作为验委会的成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