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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2.4.3.8 整套启动试运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消缺完善。
  2.4.3.9 应移交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文件、设计变更;制造厂的整套安装图纸(含修改图)、说明书、质保书及出厂证明书;施工中补充的地质及水文资料;建(构)筑物、大型设备基础的沉陷观测记录、主要轴线的测量;放线记录及水准点一览表;材料试验记录和质保书;建筑及安装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记录和中间验收签证;施工和试运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和设备缺陷处理记录;安装记录、验收签证和调试报告;需要作为生产依据的合同、协议、来往文件和重要的会议记录;外文技术资料;未完项目的分工协调纪要;质监机构对机组进行质量监督的评价文件等。
  2.4.3.10 修改过多而又必须重新绘制的竣工图,由验收检查组确定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单位重新绘制。
  2.4.3.11 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应由验收检查组主持协调。移交工作应符合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简称《验规》)和验收检查组的决定,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在移交试生产后一个半月内移交生产单位。少量有特殊情况的资料,经总指挥同意可延期移交,但不能超过试生产期。
  2.4.3.12 按设备合同供应的检修用的备品配件、施工后剩余的安装用易损易耗备品配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的移交工作,应由验收检查组主持协调,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在移交试生产一个半月内移交生产单位。如本期工程其余机组安装调试时需要继续使用,应由使用单位向生产单位力理借用手续。
  2.4.3.13 整套启式运后,须由质监中心站进行质量评价。
  2.4.3.14 整套启动试运后,召开启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整套启动试运和移交工作情况的汇报,办理移交试生产的签字手续。
  2.4.3.15 移交试生产后一个月内,应由总指挥负责,向参加交接签字的各单位报送一份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和整套启动试运的工作总结。
  2.5 试生产阶段
 
 2.5.1 试生产阶段自总指挥宣布满负荷试运结束开始,对200MW及以上的机组,均用6个月的时间,不得延用200MW以下的机组是否安排试生产期,由总指挥上报启委会决定。
  2.5.2 试生产阶段仍属基本建设阶段,建设、生产、调试、施工、设计、设备制造等单位,应按建设合同和本规程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机组在各种工况下的试运和调试工作。
  2.5.3 试生产阶段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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