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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2.3.6 分部试运的记录和报告,应由实施单位负责整理、提供。
  2.3.7 分部试运项目试运合格后,一般由施工、调试、建设、生产等单位及时进行验收签证。
  2.3.8 合同规定由设备制造厂负责单体调试的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调试、生产等单位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进入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运试运。
  2.3.9 已验收签证的设备和系统,如生产或试运行需要继续运行时,一般由生产单位代管。代管期间的施工缺陷仍由施工单位消除,其它缺陷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等有关单位完成。
  2.4 整套启动试运阶段
  2.4.1 整套启动试运阶段是从炉、机、电等第一次套整启动时锅炉点火开始,到完成满分荷试运移交生产为止。
  2.4.2 整套启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
  2.4.2.1 试运指挥部及各组人员已全部到位,职责分工明确。
  2.4.2.2 建筑、安装工程已验收合格,满足试运要求;厂区外与市政、公交有关的工程验收交接,能满足试运要求。
  2.4.2.3 必须在整套启试运前完成的分部试运、调试和整定项目,均已全部完成并验收签证,分部试运技术资料齐全。
  2.4.2.4 整套启动计划、方案及措施已经总指挥批准、并组织学习交底。有重大影响调试项目的试验方案和措施,已经总指挥批准,必须报工程主管单位和电网调度部门批准的已办完审批手续。
  2.4.2.5 所有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设备和系统,均能满足试运要求。
  需要核查确认的设备和系统应包括:炉、机、电和辅助设备及其系统;汽机旁路系统;热控系统;电气二次及通信系统;启动用的各种电源、汽源、水系统和压缩空气系统;化学处理系统;制氢、制氯和加药系统;煤、粉、燃油、燃气系统;灰、渣系统;启动试运需要的燃料(煤、油)、化学药品及其它必需品;试运现场 的防冻、采暖、通风、照明、降温设施;环境监测设施、生产电梯、保温和油漆;试运设备和系统与运行或施工设备和系统的安全隔离设施;试运现场的安全、文明条件等。
  2.4.2.6 配套送出的输变电工程应满足机组满发送出的要求。
  2.4.2.7 满足电网调度提出的并网要求。
  2.4.2.8 已作好各项运行准备。包括运行人员已全部到位,岗位职责明确,培训考试合格;运行规程和制度已经配齐,现场已张挂有关的图表和启动曲线等;设备、管道、阀门等已命名并标识齐全;运行必需的备品配件、专用工具、安全工器具、记录表格和值班用具等备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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