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3 调试单位应按合同负责编制调试大纲、分系统及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的方案和措施;提出或复审分部试运阶段的调试方案和措施;参加分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全面检查启动机组所有系统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按合同组织协调并完成启动试运全过程中的调试工作。负责提出解决启动试运中重大技术问题的方案或建议;填写调整试运质量验评表,提出调试报告和调试工作总结。
2.2.3.4 生产单位应在机组整套启动前,负责完成各项生产准备工作,一般包括燃料、水、汽、气、酸、碱等物资的供应;负责提供电气、热控等设备的运行整定值;参加分部试运及分部试运后的验收签证;做好运行设备与试行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在启动试运中,负责设备代管和单机试运后的启停操作、运行调整、上理和文明生产,对运行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移交试生产后,全面负责机组的安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等。
2.2.3.5 设计单位应负责必要的设计修改;提交完整的竣工图。
2.2.3.6 制造单位应按合同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保证设备性能;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处理制造厂应负责解决的问题;协助处理非责任性的设备问题等。
2.2.3.7 电网调度部门应及时提供归其管辖的主设备和继电保护装置定值;
核查并网机组的通信、远动、保护、自动化和运行方式等实施情况;审批机组的并网请求和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试验方案,发布并网或解列命令等。
2.2.3.8 质监部门应按规定对机组启动试运进行质量监督。
2.2.3.9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进行机组启动试运阶段的监理工作。
2.3 分部试运阶段
2.3.1 分部试运阶段应从高压厂用母线受电开始至整套启动试运开始为止。
2.3.2 分部试运包括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两部分。
单机试运是指单台辅机的试运。分系统试运是指按系统对其动力、电气、热控等所有设备进行空载和带负荷的调整试运。
2.3.3 分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是:相应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已完工并按《验标》验收合格;试行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的记录等资料齐全;一般应具备设计要求的正式电源;组织落实,人员到位,分部试运的计划、方案和措施已审批,交底。
2.3.4 分部试运应由施工单位牵头,在调试等有关单位配合下完成。分系统试运中的调试工作一般上调试单位完成。
2.3.5 单体调试和单机试运合格后,才能进入分系统试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