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力工业部关于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电力工业部关于火力发电厂基本
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1996年3月12日)

1 总则



  1.1为适应我国火电建设大机组发的需要,规范火电机组的启动试运及交接验收工作,提高火电工程的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结合我国电力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实际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的各类新(扩、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建设工程。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的机组可参照执行。国外引进项目、引进主要设备的工程或中外合资项目,应按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进行启和验收。
  1.3机组移交生产前,必须进行启动试运及各阶段的交接验收。每期工程全部竣工后,必须及时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1.4机组的启动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和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以批准文件、设计图纸、设备合同,电力部及国家颁发的有关火电建设的现行的标准、规程和法规等为依据。
  1.5每台机组都应按基建移交生产达标机组的标准进行考核。
  1.6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认可的机组,不能启动,不能并网。
  1.7具备移交生产条件的机组,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手续。
  1.8各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和公司,应根据本规程的原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 机组启动试运

  2.1 通则
 
 2.11机组的启动试运是全面检验主机及其配套系统的设备制造、设计、施工、调试和生产准备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机组能安全、可靠、经济、文明地投入生产,形成生产能力,发挥投资效益的关键性程序。
  2.1.2机组的启动试运一般分“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试生产”三个阶段。
  2.2.3机组的启动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应在试运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整套启动度运阶段的工作,必须由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进行审议、决策。
  2.1.3机组的启动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应在试运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整套启动试运阶段的工作,必须由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进行审议、决策)。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