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各计划管理单位申报的计划进行初审后,提出拟批准建设项目及资金规模草案返回申报单位。
第十条 各计划管理单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拟批计划草案的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管理办法》,申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各计划管理单位完成立项的项目计划,编制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年度计划,并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各计划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计划和各项目进展情况,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下达计划资金。
第十三条 各二级计划管理单位负责辖内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及时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计划和资金下达,并确保计划进度和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二级计划管理单位应在每季季末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书面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电子化专项资金运用情况季报表按时上报。
第十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电子化建设项目,不得列入计划。自筹资金的电子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编制要点及《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的装备及管理要点(暂行)》,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如确需调整,应由各计划管理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变更或修改的书面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对计划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除通过对各计划管理单位每季上报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外,还将对一些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有权中止计划管理单位计划的执行,并责令其限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