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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
设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78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金融电子化公司,清算总中心:
  为加强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年度计划管理,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支付与科技司。

                             1996年3月5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年度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并实施管理。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电子化建设必须纳入计划统一管理。
  第四条 电子化建设计划管理实行两级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一级计划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各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等单位的计划;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二级计划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所属分支机构的计划。
  第五条 电子化建设计划年度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年度时间为起止时间。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计划应逐级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按照金融业务发展的需求,依据电子化建设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建设目标及年度电子化建设投入的资金总量制定计划编制要点。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总行下发的计划编制要点,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电子化建设的实际需求提出计划,并于计划编制要点下发后的一个月内向相应的计划管理单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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