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有机关交通安全工作系统
分级目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减少交通事故,根据《
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第
四条“中央在京单位及驻京军事机关的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执行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在京下属单位,凡党组织关系隶属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下属单位隶属部门机关党委)的,均需按本规定实行交通安全系统分级目标管理。
第三条 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条块结合,系统归口,分级履行,单位负责,目标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中央国家机关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传达贯彻,组织实施,建章立制,协调关系,考核验收,经济交流,督促检查,评比表彰工作。
各部门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和本系统在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建立工作网络;传达贯彻北京市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制定交通安全制度和具体措施,保证实现安全目标;检查督促下属单位执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开展交通安全责任工作宣传教育和经验交流;及时统计、汇总、上报下属单位的交通违章、事故情况;协助下属单位处理重大交通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予以批评和处罚;开展系统内交通安全工作评比、表彰。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经常对职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完善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上级要求,与本单位的工作、经营、生产、科研和劳动安全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四条 目标管理的内容。
(一)组织健全。有一位部门领导同志兼任安委会主任,有相应的交通安全组织,有专(兼)职交通安全干部,能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活动,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责任明确。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和本系统在京单位,按年度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检查各单位执行北京市交通安全法规和制度,以“压事故,少死人”为中心,实现安全目标。
(三)教育经常。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形式灵活多样,注重实效,不留死角。认真查处违章、事故,总结吸取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