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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电子化工程“九五”时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二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在1996年内完成新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设计,在若干试点地区试行(同时试运行相配套的、统一的税收征管计算机系统),确保该规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争取在1996年内由总局正式发布此项规程。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新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完成机构和职责调整、人员分工等各项工作,保证税务机关在各个方面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和税务管理现代化的需要。
  五、加强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科技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干部素质
  (二十二)“九五”期末,全国税务系统要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热爱税收事业、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适应税务管理现代化需要的计算机应用科技队伍,总人数25000人左右。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达400人,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应达3000人。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必要政策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到税务机关工作,并采取得力措施解除计算机应用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保护和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税务系统进一步形成尊重科学、尊重科技人才的良好风气。
  (二十三)建立健全各级税务计算机管理机构,这是开展税务管理现代化建设工作的基本保证和重要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计算机管理机构是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税收科技工作有关政策和发展计划,参与研究税务管理现代化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实施方案;制定全国税务系统科技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规划、组织和实施全国税收电子化工程,负责工程建设资金安排、硬件配备、软件开发及推广应用、技术培训以及办公自动化实施工作,收集、处理和重要税收信息和技术资料,为宏观决策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通信网络,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网与信息交换,负责税务信息系统利用外资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各地的税收科技工作和电子化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级税务机关均应设立专门的计算机管理机构,县(区、旗、分局)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电子化作业程度设立计算机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管理人员。省(含)以下各级计算机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总局计算机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确定。
  总局和省、市级税务计算机管理机构应由以下人员组成: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含软件开发维护人员、设备及网络管理人员、信息分析管理人员)、税收业务人员、综合管理人员和行政人员。“九五”期间,要逐步增加税收业务人员的比重,以更好地做好信息综合利用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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