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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电子化工程“九五”时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十六)工程投资计划
  税收电子化是一项资金和技术密集型的庞大工程,必须提供切实的资金保障。“九五”时期,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将在税收电子化工程资金投入方面坚持“税务管理现代化投资年增长率不低于同期税务经费的增长”的原则,积极筹集国内资金,引进国外资金,投入税收电子化工程建设。
  ——内资方面,“九五”时期工程总投资额争取达到80亿元,其中由国家立项的工程投资30亿元,国家税务总局和国税、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自筹安排50亿元。国税系统的税收电子化投资,原则上由国家税务总局解决,地税系统的税收电子化投资,以地方自筹为主,国家税务总局酌予补助。地方税务系统要积极争取将地区性的税收电子化工程项目列入地方基建投资计划,其总额不应少于20亿元。
  ——外资方面,以1994年世界银行提供的税收征管改革与计算机化技援贷款为突破口,确定试点项目的完成及其良好效果,争取继续引进世界银行技援贷款2-3亿美元,用于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全面推广。
  各级税务机关在安排本地区税收电子化工程投资时,应充分考虑已建成部分计算机系统维护费用并予以保证,一般情况下此项费用(按年度)为已建成系统投资额的10%左右。
  四、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十七)国家税务总局要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争取完成企业和固定个体工商户推行税控收款机和防伪识伪税控系统的立法工作,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公布执行,以保证这两项工作的顺利推行,并从政策上解决在纳税人方面推广上述设备的投资。对已颁布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要根据电子化的特点进行必要修改。
  (十八)国家税务总局要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配合,按照国家标准完成全国统一的纳税人编码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在税收工作中予以应用;并以统一编码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与银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财政、企业主管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保证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管理的需要。
  (十九)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商业零售业、服务业、娱乐业和固定个体工商户推行使用的税控收款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防伪识伪税控系统的统一技术标准,严格审批上述设备的生产建设项目,对上述设备进行严格评测。通过评测的产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有关地区税务机关监制生产。
  (二十)为保证全国个人所得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个人储蓄实名制的推行,加快“金卡”工程的实施,减少现金流通量,加强个人所得税源泉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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