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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电子化工程“九五”时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三、“九五”时期税收电子化工程实施计划
  (九)税收征管计算机化
  国税系统,1997年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18个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地区和6个日元贷款项目单位实现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计算机系统的运行,1997年至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将每年选择20至50个城市,按照全市性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模式进行该系统的推广,其余地区应以省为单位,在1996年内完成全省统一的征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完善,并进行该统一软件在原已实现税收征管计算机处理的征收单位的替换使用,同时积极在其他征收单位推广。国家税务总局将按年向各省级国税机关下达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网点的指令性推广计划。
  地税系统,应在1996年已推广1000个网点的基础上,遵循“一个省一套征管软件”的原则,在1995年内完成省内统一的税收征管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开发、完善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评审合格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按年下达的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网点指导性推广计划,在各级征管单位积极推广使用。一部分条件较好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采用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2000年底以前地税系统实现征管事务计算机处理的单位应达征收单位总数的40%以上。
  (十)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建设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
  ——在1994年已完成50城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建设和1995年继续进行系统总体设计方案和工程建设方案的完善和软件优化的基础上,1998年前完成其余320个城市发票稽核系统的建设。此项工程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订工程建设方案,按统一的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各工程单位必须保证该系统的良好运行,并按照有关的管理制度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稽核、线索分析、案件查实处理等工作,充分发挥稽核系统在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发现和防止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方面的效用。1997年以后,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技术要求,逐步完成该系统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征管计算机系统的衔接。
  与此同时,总局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利用全国税务系统通信主干网,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信息在全国税务机关的迅速传递,达到对丢失发票的动态监测,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丢失被盗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1996年1月1日起,采取企业自开和税务机关代开两种方式,将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1997年1月1日取消税务机关代开,凡使用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一律配备防伪税控系统自行开具;1997年底前继续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并在适当时候推广至其它版别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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