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电子化工程
“九五”时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税发[1996]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做好“九五”时期的全国税收电子化工程建设工作,加快税务管理现代化进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电子化工程“九五”时期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业经全国税务系统第三次计算机应用工作会议讨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正式公布实施。
各地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规划》精神,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地区税收电子化工程建设规划,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抓好税收电子化工作并抓出成效,使《规划》落到实处,确保“九五”时期全国税收电子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制订的本地区建设规划请于12月31日前报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6年11月20日
附件:
税收电子化工程“九五”时期发展规划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加快税务管理现代化进程和税收电子化步伐,落实全国税收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特提出本规划。
一、税收电子化工作面临的形势
(一)建国40多年以来,我国的税收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税制不断完善,税务队伍不断加强。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针后,税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税制。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现状还不能适应纳税人大量增加、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和纳税人应税收入多样化的新形势,绝大部分地区的税收征管工作还处于手工操作状态,管理效率较低,税务机关难以对纳税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客观上弱化了税收执法管理,给予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了税款的流失,并对税收秩序乃至整个经济秩序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为解决这些问题,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建设、深化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改革外,必须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精神,在税收领域大力推广和发展电子化事业,加快税务管理现代化的进程,实施“科技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