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发放商标注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18日 商标[1996]17号)
各商标代理组织:
商标注册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证书,是商标注册人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依据。为确保商标注册证及时、准确的发给各代理组织,现就商标注册证发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标局商标档案处发证室(以下简称发证室)负责商标注册证及商标变更、转让证明的发放和查询工作。
二、凡经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并刊登商标注册公告后将商标注册证发给商标代理组织。经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变更、转让、续展、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商标注册证或证明文件发给商标代理组织并刊登商标公告。
三、商标代理组织收到商标注册证和变更、转让证明后,应与发证清单逐件核对,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发证室联系,并将清单、信封留存备查。
四、商标代理组织邮政编码、地址发生变更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发证室,以确保邮件准确投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