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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人民币长城信用卡和电子借记卡章程的通知

  第二条 电子借记卡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港澳地区使用,可在中国银行系统联网的各分支机构、自动提款机上支取现金、查询余额、更改密码、进行转账存取服务或在特约商户消费。
  第三条 凡中国公民及持有所在国签发的有效证件的外籍公民均可申领长城电子借记卡。
  第四条 申领电子借记卡必须在发卡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凡在发卡银行开立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客户可直接申请办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存款账户不得透支。
  第五条 持卡人凭借记卡可在异地联网机构和ATM进行存取款和转账等交易,交易时需支付手续费。
  第六条 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在发卡银行提取现金,凭卡和密码在指定ATM上取款,每天ATM取款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 同一借记卡同一天内如出现连续三次交易密码输入错误,银行将有权按有关规定对该借记卡进行锁定,并冻结该卡资金交易。
  第八条 持卡人如遇因ATM机终端故障或本人操作超时致使卡被ATM机吞没,则可在七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回手续。如超过上述期限,持卡人应回发卡银行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 电子借记卡密码是持卡人进行交易时身份确认的唯一证明,领卡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不得将本人密码泄漏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
  第十条 持卡人遗失借记卡后,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办妥正式挂失手续后即予生效,并可办理补发新卡手续。挂失和补领需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资料变更,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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