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人民币长城信用卡
和电子借记卡章程的通知
(1997年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各部门:
我行修改后的《
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及《
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现下发各行执行。各发卡行在印制两个章程时应全文照登,不得随意删简其中文字,以保证两个章程的一致性、严肃性、合法性。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
附件:
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银行人民币长城信用卡(以下简称长城卡)是中国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
长城卡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二条 中国银行办理信用卡的分支机构、中国银行长城卡特约单位、长城卡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长城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结算性质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凡年满18周岁、有稳定经济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可申领个人卡。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长城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填写申请表,确认履行《长城卡领用合约》,连同发卡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交发卡银行,并按发卡银行的要求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及保证金存单质押)。发卡银行为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开立信用卡账户,发给长城卡。当持卡人不能偿还使用长城卡的债务时,保证人须履行《长城卡领用合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