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透支的专用卡可在发卡行指定的网点发行。发卡时,经办人员必须在卡片背面签名条上登记持卡人姓名。
第十二条 可透支的专用卡,只能在一定区域使用,不得以压卡脱机方式支取现金。不可透支的专用卡不使用密码,不挂失,必须在联机实时扣账的条件下支付款项,不得以压卡方式脱机支付款项,不得在ATM上支取现金。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凭专用卡在本地或异地的指定储蓄所或对外营业的发卡机构办理存款,也可委托他人在本地或异地的对外营业的发卡机构不使用卡直接办理存款。委托他人办理存款的,汇款人须在存款单上填明持卡人的卡号、存款金额、汇款人姓名等内容;经办人员审核受理后,应将有关单据按照牡丹信用卡存款办法划管辖行清算资金。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专用卡磁条和密码联机实时支付款项或使用不可透支的专用卡,特约单位或银行经办人员可免验持卡人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专用卡各种收费标准应比照牡丹信用卡收费标准执行。不可透支的专用卡可免收年费,只收工本费,工本费最高不得超过20元。
可透支的专用卡存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利息;不可透支的专用卡存款可不计付利息。
可透支的专用卡贷款须按照牡丹信用卡贷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六条 专用卡在牡丹信用卡特约单位使用,信用卡部门必须按照牡丹信用卡手续费率收取特约单位手续费。专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受理牡丹信用卡。
第十七条 发行专用卡的分行应参照本办法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有关业务管理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专用卡发行管理办法和专用卡受理、使用规则。专用卡会计核算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手续与牡丹信用卡业务相同。专用卡挂失或止付,只能在有关区域止付,不得向总行计算中心传送止付名单,否则收取止付名单传输费,并按止付名单传输错误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专用卡的空白卡由总行指定厂家集中印制,各行须按照总行《关于加强空白信用卡、专用卡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申领、运送和保管专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