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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2.“九五”期间,国家环保局将配合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制定《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法》和《辐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细则及专项污染控制法规,如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核定制度的管理办法、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污染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城市污水集中控制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管理办法,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规定,固体废物处置行政代执行的实施办法,推行清洁生产若干意见,污染源达标排放验收办法等行政规章; 制定或修订“三河”“三湖”跨省河流省界水质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造纸合成氨等行业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标准的技术规范,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及其设施标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
  3.各级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到1999年将消耗臭氧层物质氯氟化碳的消费量和生产量控制在1995年至1997年的平均水平”的控制目标,积极实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业战略,按要求报送多边基金项目。接受多边基金项目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按既定淘汰指标完成项目,不得出现反复。各地环保部门应掌握本地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消费量和生产量情况,参与推荐多边基金项目,并对批准实施的多边基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4.市(地)级以上环保部门应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严格把好可作为原料利用的废物进口审批、入境和验放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批准、验放废物进口,对于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5.各级环保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环境管理人员学习污染控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管理人员的执法水平和业务水平。
  6.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控制管理工作基础能力建设,充实污染控制的管理和技术队伍,逐步实现执法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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