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开办家庭责任保险条款的通知[失效]

除外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所造成的损失;
  (二)政府或有关部门明令拆除而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家人及其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违反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所造成的损失;
  (五)除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法律责任外,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六)被保险人打架、斗殴及其他暴力行为引起的损失;
  (七)保险责任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自身的损失及加固维修、重新安装、制作的费用;
  (八)被保险人及家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以及其所有、照管、控制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
  (九)房屋附属安装物因安装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安全要求及年久失修而引起的损失;
  (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

  第六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从签订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须另办手续。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证其居所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的安全使用,并经常检查、维修、保养,使之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
  第九条 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任何可能导致风险增加的各种重要情况,应在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同意后,交纳应增加的保险费,本保险继续生效。
  第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使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救护,防止损失扩大,并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本公司。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