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开办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不得参与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已经开办的必须全部撤销;合股的必须全部退出;挂靠在公安机关的必须彻底脱钩。治安管理部门要对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哪一级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哪一级负责收回。
纪检监察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此项工作要求在5 月底前完成,并向公安部写出报告。
四、加大打击力度。各地公安机关对去年以来发生的盗窃冶金、油田、电力、通讯、铁路、市政等设施、器材、材料的案件要组织力量,尽快侦破。对查获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公发[1993]10号)规定,对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铁路器材或者行车设备零、部件,危及行车安全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机器设备的,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的,以破坏通讯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对盗窃井盖等市政设施,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商检察机关、法院依据《
刑法》第
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要坚决防止处理偏轻的现象,更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制裁。
五、落实管理责任。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要以派出所属地管理为主,治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对辖区内的收购站点,不管是什么单位开办的,都要经常进行公开着装检查,同时要物建治安耳目,提高控制和发现盗窃、销赃、窝赃等违法犯罪分子的能力。对管理特种行业的民警,要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不适合的要及时调换,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的要严肃查处。
以上通知,请报告党委、政府,结合本地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开展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部,6月底以前要向部里写出总结报告。
199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