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暂不实行招生“并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自费生招生计划只能安排在本地区招生。委托培养招生应按照我委有关规定做到手续完备,并经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审核。招生部门必须在公布委托培养计划的同时公布委培单位和收费标准。委培生和自费生的录取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教委规定执行,不得用任何形式降低录取分数标准以收取考生家长或单位的“赞助费”、“学校建设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承办委培手续的各环节均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五、普通中等专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生实行缴费上学。费用为实际培养成本的一部分,作为学校办学经费的补充,应视为预算内资金使用。培养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按学制一次收费,不准在学期间提高收费标准。中央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专门培养本行业或边远地区所需紧缺人才的专项奖学金,并在招生时向考生公布享受专项奖学金的办法,实行定向招生,以满足这些地区和行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
六、在招生“并轨”改革过渡阶段,今年各部委及其系统所属普通中专学校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管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面向地方服务的专业,招生学校须商得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计划部门同意,跨省招生来源计划对口上报国家有关部委汇总,经我委审核后统一下达。任何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间不得自行衔接或下达跨省招生来源计划。任何部委无权增减或调整跨省招生来源计划,对于少量确需调整计划的须报我委下达。各地要加强对跨省招生工作的管理,非我委下达的跨省招生来源计划,各地招生部门不得安排招生。在招生过程中,对违反我委规定拒招或计划外乱招学生的地区、部门和学校,各地公安、粮食部门应不予办理有关学生的户粮迁移手续,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清退不按规定录取的学生,并追究责任,对直接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七、普通中专招生考试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命题、统一制卷并制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各地原则上不得增加考试科目(含面试),增加考生负担。面试要严格管理,新增面试专业需经国家教委批准。面试工作应由各地招生部门组织进行。艺术类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有条件的省要组织单独的文化课统一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核准录取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