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事会计、出纳工作满一年,或岗位见习期满;
4.热爱财会工作,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五条 财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由财会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财会部门负责组织考试;人事部门负责考核和颁证。
第六条 各岗位财会人员必须分别参加财会部门组织的上岗证考试和人事部门组织的综合考核(以年度考评结果为准),二者均合格方可取得上岗证,准于独立上岗工作;未取得上岗证人员和入行未参加考试、考核者,一律不能独立上岗工作。
第七条 上岗证考试包括岗位业务知识考试和业务操作技能测试两个方面。
1.岗位业务知识考试内容以从事岗位工作应知的金融财会法规、制度、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为主,其考试范围由总行统一制定;考试题目、标准等,由省(市)分行拟定并报总行备案。
2.岗位业务操作技能测试内容以从事岗位工作应掌握的常用技术为主,其测试项目、标准由总行提出指导性意见,各省(市)分行应根据各自业务特点、水平,因地制宜自行设置并报总行备案。
第八条 上岗证考试的组织工作可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办法。其中管理岗考试必须由地(市)以上(含)行组织实施。会计岗、出纳岗考试,地(市)行组织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县级支行负责组织实施,但要派人指导,参与整个活动,城区行的组织实施工作一般要由市行集中进行。
第九条 上岗证考试不合格者,给予补考机会,第一次考试结束至补考的时间之隔,一般不超过半年。补考不合格者,离岗跟班学习培训,停发各种奖金和津贴,直至补考合格上岗后才予恢复正常奖金和津贴。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年内不能评先进,不能晋级提升,并由人事部门考虑调离本岗位工作。
第十条 新入行(包括调入、分配)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见习期内或入行不满半年参加考试不合格者,不扣发奖金和津贴。但补考仍不及格者,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人事部门审定,可免于部分项目的考试。
1.具有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含)学历和会计师以上(含)职称并从事银行财会工作连续五年以上(含)者,可免于岗位业务知识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