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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
 (劳计字<199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的省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工资司(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劳动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规定,1989年已统一制发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为了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切实加强对工资总额宏观管理的需要,对《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作了相应的修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企业单位都应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情况要事先报送劳动部门备案或审批。
  二、此次修改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作为全国统一的样本,各地区、部门在保证样本中所列项目的同时,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增加所需的栏目,制定适合本地区、部门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三、各地区、部门根据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样本自行组织印制后,其收费标准按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劳办字<1992>22号)的规定执行。确有特殊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开支情况,商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对收费标准做相应调整。
  四、地方劳动、银行部门,要加强对《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印制、核发工作的组织,主动为基层单位提供服务,注意总结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经验和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劳动部综合计划司、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

附件:《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略)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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