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企业实际情况的需要,拟在国家原来批准的各行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津贴标准。此项工作,应根据各地区、行业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国家财力和企业的负担能力,区别对待,分步实施。拟先在少数原岗位津贴标准过低,且有一定资金负担能力,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地位重要的行业中实施,然后再逐步展开。初步设想,今年拟先在化工、冶金、有色、煤炭等行业实施,明年再扩大到建筑、建材、石油、船舶、林业、纺织等行业,争取在一九九三年全部完成该项工作。为了扎实、细致地完成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任务,需统筹考虑并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做好艰苦岗位范围界定的基础工作。首先,各地区和各主要产业部门对原来国家批准享受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要进行一次清理,划清国家批准和地区、部门批准以及企业自身批准执行的范围界限;其次,确定这次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范围的原则。提高津贴标准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国家原来批准的范围执行,少数确因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劳动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不再属于艰苦岗位或属于新列艰苦岗位的,应适当调整,并经劳动和财政部门批准。调整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对这些岗位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因素的测评结果。测评工作应按国家标准进行。测评后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体力劳动强度达到四级以上;高温作业达到四级(青海、西藏、内蒙、新疆以及哈尔滨以北地区除外)以上;粉尘作业达到四级以上;噪音达到100分贝(ab)以上(每天累计工作时间6小时以上);毒物危害达到三级以上的方可申请新列入艰苦岗位。
(二)调整津贴标准的额度。从总体上按享受苦、脏、累、险岗位津贴人数,每人每个工作日平均提高1元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在具体执行中,应主要掌握三条原则:一是根据对艰苦岗位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因素的测评结果,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有毒有害程度高的,提高幅度应适当大一些,反之,提高幅度则应适当小一些;二是适当考虑现行津贴标准水平的高低,现行标准水平过低的,提高幅度应适当大一些,反之,则应小一些;三是结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和人们的择业“流向”,国家鼓励优先发展的产业和人们一般不愿去的艰苦行业及岗位,其提高幅度应适当大一些,反之,则应小一些。对现行标准已超过国家拟定标准的,这次不再予以提高。
(三)提高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批准调整和提高津贴的行业标准超过企业现行标准部分所需增加的工资,实行“工资挂钩”办法的企业分两年调整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第一年由自有资金负担,从第二年起分两年进入成本。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后,均不调整承包上缴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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