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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评价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营运考核期的管理营运资料。
  第三十条 项目过程评价的内容包括:①前期工作评价,②投资实施评价,③经济效益评价,④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比较分析,⑤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和可供其他项目借鉴的经验和教训等。
  项目综合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决策评价、建设实施评价、效益评价(生产经营、经济、财务评价等),原则上应于项目完成一年后进行,大型项目可适当后延。
  第三十一条 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产增值,各单位应创造条件建立投资项目经营责任制,逐步建立,完善考核及奖惩制度。对投资决策正确、经营得当,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人员予以奖励;对投资决策失误导致经济损失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根据具体情况,对主要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及经济上的相应处罚。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的定期审计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对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及时准确地进行分析评价,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实行经营责任制的项目,经营成果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须经审计确认,方可按规定兑现奖惩。
  第三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评价与考核指标通常包括:①投资回收期;②投资收益率;③净资产收益率;④资产保值增值率。
  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金额
     ①投资回收期=---------
             平均每年现金净流量
  其中:现金净流量包括税后利润、固定资产折旧
              利润总额
     ②投资收益率=----×100%
              投资总额
               税后利润
     ③净资产收益率=---------×100%
             单位净资产平均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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