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承担的业务工作量,核定各社团的机构编制。社团设秘书处,工作量大的,可以增设1--2个相当于处级单位的业务部门。
9.社团组织编制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下同)、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各社团组织设会长1人,专职副会长1—2人,秘书长1人。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的常务领导机构,领导处理和协调社团组织的日常工作。
为了有利于发挥社团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各社团配备3—5名由京外企事业单位在职领导同志(或特邀巡视员)担任副会长(不列入编制)。
10.社团内设机构职务序列为:秘书长(处级)、副秘书长,内设机构业务部门可配备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和副科级以下的工作人员。
11.确因工作需要在京社团可聘请部级领导干部担任名誉职务(包括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各社团不设同级名誉职务。
五、在京社团的人事管理
12.根据国家煤炭工业局批准的在京社团组织章程和机构设置、编制定员、领导干部职数,配备在京社团各级工作人员。
13.在京社团组织领导机构中选任制干部,由局人事司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推荐人选的建议(其中司局级干部的任免职,须经局党组同意),再按社团章程履行选举和聘任免手续;处级(含)以下非选任制干部由局人事司负责管理。
14.各在京社团组织的办事机构协助局党组和局人事司管理本组织的工作人员。
15.在京社团组织的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可根据各社团组织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除由在职的专职干部担任和由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兼任外,可适当聘请一定比例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离)休的干部担任。具体组成人选由局人事司审查提出意见报国家煤炭工业局同意后,按社团组织章程选举和聘任。
16.在京社团组织的法人代表和秘书长由在职干部担任、兼任,专职副会长既可以由在职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正司局级退(离)休人员担任。
17.在京社团组织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在职人员担任。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局人事司批准,也可在编制定员内按国家煤炭工业局制定的返聘办法返聘少量退(离)休人员。在京社团组织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的配备,由局人事司负责承办,日常管理由各在京社团组织负责办理。
18.在京社团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团工作,遵守社团章程,具备与所任职务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积极完成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选任制领导职务最高任职年龄,会长为60周岁,副会长、常务理事为65周岁(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年龄办理离退休手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