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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WTO过渡时期加强农产品进口配额规范化管理的有关事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WTO过渡时期
加强农产品进口配额规范化管理的有关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勤部、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WTO谈判中我方承诺的《农产品关税与关税配额管理办法》,加入WTO后,我国须对现行农产品进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为实现加入WTO后的平稳过渡,按照WTO规范化管理的要求,拟从2001年起,对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逐步改革。农产品进口配额实施规范化管理后,各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授权机关,要将工作重点从注重计划配额的分配下达,逐步转移到对配额执行的监督、信息反馈及调控方面。现将过渡期内加强农产品进口计划配额规范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额的分配、下达
  (一)我委原则上在1月1日前和7月1日前,分两批下达全年农产品进口配额。各授权机关须在20天内完成分配。
  (二)各授权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进口配额内,需以企业进口实绩为基础,结合经济效益、生产能力进行分配。对上两年完成计划好且未满足生产能力的企业,可以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数量内,在上两年实际进口完成计划情况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对上两年实际完成计划不好或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应予以相应的调减或取消户头。新开立的户头主要考虑新增生产能力的企业,每种商品安排新用户的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国家下达的该商品进口总量的10%。
  (三)按照非歧视的原则,配额的分配应面向各类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要实行国民待遇。
  (四)中央管理企业和集团进口配额由我委参照上两年进口实绩直接安排,新户头的安排仅限于拥有生产能力而且是全资形式的企业及集团。对于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在各地的非全资生产企业,一律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授权机关申请。
  (五)各授权机关一律将计划直接下达到企业,不再增加计划安排及下达层次。
  二、发证手续及有效期
  (一)各授权机关完成分配后,先以“通知单”(见附件一)的形式通知有关企业分配数量。企业以“通知单”为依据对外洽谈,直接或委托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对外签订进口合同。申请进口单位凭合同及经代理商盖章的“通知单”办理《重要农产品进口计划配置证明》。“通知单”下达的进口数量全部办理完《重要农产品进口计划配置证明》后,由授权机关将“通知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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