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定期发行的书刊杂志、文件汇编的发行提成和大宗办公用品、物品、设备、装备采购的手续费;
(十)住房基金收入;
(十一)公费医疗拨款;
(十二)需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其他收入应及时、全额入账,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其他收入的取得与形成必须合规合法。严禁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退或自行坐支税款;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严禁向纳税人拉赞助或变相摊派;严禁将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发票罚款、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等转作单位其他收入。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把其他收入纳入单位预算,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按《国家税务局系统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他职能部门一律不准管理资金。
第九条 其他收入主要用于弥补业务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滥发钱物等不合理支出。
第十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不准用其他收入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和办企业等。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不准把其他收入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使用。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其他收入的监督与检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行使内审监督职能,定期对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及时纠正处理其他收入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均有极举报其他收入收支活动中的违法和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按违反财经纪律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机关用其他收入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办企业,以及为纳税人垫缴税款;
(二)其他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单位财务部门,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