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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多种经营
发展中心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985号)


北京、上海、辽宁、黑龙江、山东、江西、河南、广东、云南、内蒙古、新疆、四川、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提取2000年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经监[2000]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0年向北京铁路局等铁道部企业提取管理费382万元。铁道部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2000年12月6日

  附件:

铁道部多种经营发展中心管理费提取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 址
1   哈尔滨铁路局   2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   沈阳铁路局    25     辽宁省沈阳市
3   北京铁路局    40     北京市海淀区
4   呼和浩特铁路局  15     内蒙呼和浩特市
5   郑州铁路局    40     河南省郑州市
6   济南铁路局    30     山东省济南市
7   上海铁路局    35     上海市
8   南昌铁路局    16     江西省南昌市
9   广铁(集团)公司  30     广东省广州市
10   柳州铁路局    16     广西柳州市
11   昆明铁路局    16     云南省昆明市
12   成都铁路局    30     四川省成都市
13   兰州铁路局    23     甘肃省兰州市
14   乌鲁木齐局    16     新疆乌鲁木齐市
15   中铁进出口公司   8     北京市西城区
16   华运旅行社     8     北京市海淀区
17   深圳南方铁路         深圳市
     实业有限公司   8
18   北京铁道大厦    6     北京市海淀区
    总  计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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