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李鹏总理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六日签署国务院91号令,正式发布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这个
《办法》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法规,是我国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该
《办法》的发布,对在经济活动中引入产权管理机制,保卫国有资产的权益,促进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现对贯彻落实
《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办法》,广泛宣传
《办法》,并将
《办法》中的规定认真贯彻到有关资产评估的各项工作中去。在贯彻
《办法》的过程中,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争取人民政府对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支持。对
《办法》各条款有不解之处或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目前,我局正在制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待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意见后下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