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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五)我国职业技术教育要走符合国情的发展路子。要坚持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确定具体发展目标。要重视并积极帮助老、少、边、山、穷地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三、采取有力政策支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
  (一)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必须采取大家来办的方针,要在各级政府的统筹下,发展行业、企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鼓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培养技术工人方面的优势和力量。要发展电视、广播和函授职业技术教育。各类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办理。
  (二)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业务主管部及厂矿企业等要从财力和政策上支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努力增加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业)职业技术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各地各部门应采取多种措施,扩大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来源。除国家投资外,要提倡利用贷款,有关部门要为职业技术学校使用贷款创造条件,并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对职业技术教育捐资助学。
  (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中心,应根据教学需要和所具有的条件,积极发展校办产业,办好生产实习基地。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起步资金、条件设施、产销渠道等方面给予支持。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可以收取学费,用于补充教学方面的开支。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制定有关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手段,有步骤地推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首先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实行,进而争取尽快做到:在城市,未经职业技术教育、达不到岗位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就业、上岗;在农村,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招工、招干及从事技术性强的生产经营工作,必须经过相应的职业技术教育。今后,各单位招工、招干应首先从专业对口的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在对口专业合格毕业生尚未全部录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不另行从社会上招用人员。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贷款、农用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凡进行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双证书”(即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或岗位合格证书)制度。应把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择优录用和上岗确定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在农村完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并视条件逐步实行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
  (五)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相应机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职业技术教育的研究、教材出版、信息交流、师资和干部培训等服务体系。中央和各地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应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的宣传报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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