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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业务、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及“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业务、进行石油制品生产
 缴纳“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及“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1年7月25日 <91>财预字第89号)


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海洋石油税务局反映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下同),发展陆上业务和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工商统一税”、“所得税”以及缴纳“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经研究规定如下:
  一、关于收入的预算级次问题。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业务和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的“工商统一税”、“所税税”及“矿区使用费”,均属于中央预算收入,全部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关于预算科目问题。
  1.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业务和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工商统一税”时,适用“1991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的第5款“工商统一税”第1项“海上石油企业工商统一税”科目缴库。
  2.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业务和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所得税”时,属于中外合资经营的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适用“1991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的第14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第1项“海上石油合资企业所得税”科目缴库;属于外国的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适用“1991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的第15款“外国企业所得税”第1项“海上石油外国企业所得税”科目缴库。
  3.在“1991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二类“其他收入类”下,增设第227款之二“海上石油矿区使用费”一个“款”级科目,本科目为中央预算收入专用科目。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号《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缴纳的“矿区使用费”,使用该科目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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