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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的通知
 (劳政字〔199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已报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划,组织实施。
  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劳动部门“二五”普法学习任务繁重,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广泛深入地发动和组织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处以上领导干部和专业执法人员积极参加普法学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劳动部门,还应积极参加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组织领导的社会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行政,为实现“八五”计划和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请于10月底前报部政策法规司。
  附:关于劳动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

                     劳动部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劳动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从一九九一年起,在各级劳动部门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劳动部门实施“二五”普法规划,要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针,结合贯彻落实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围绕劳动部门的中心工作,紧密联系劳动行政工作的实际,以学习宪法为中心,学习劳动法律、法规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学习其他法律常识和有关专业法律知识。坚持普及和提高相结合,学法用法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增强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各项劳动工作实现依法管理,为劳动工作的各项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维护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二、学习内容和目的
  劳动部门“二五”普法学习的内容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全体公民共同学习的法律,即《宪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婚姻法》、《残疾人保障法》、《保密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层次是劳动专业法律、法规,主要是《劳动法》(待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四个暂行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禁止使用童工、工人考核、劳动保护及安全监察方面的法规。第三个层次,是同劳动部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企业法》、《破产法》,以及行政监察、行政复议等有关法规。第四个层次是地方劳动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学习地方劳动法规和有关的地方专业法规。此外,处以上领导干部和有阅读能力的干部,还要学习法学基本原理和劳动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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