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9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2日)废止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口
商品协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1>外经贸进出发第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
<1990>70号)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即告我部。
附件:一、《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协调商品目录》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的要求,对出口商品加强协调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目的是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充分发挥主营出口渠道作用,调动各类外贸企业的积极性,做到联合统一对外,建立起健康的外贸经营秩序,从而有利于扩大出口、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协调管理的内容包括:在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出口计划、配额的前提下,协调好出口商品的收购价格、外销价格、出口国别及地区市场的安排、客户管理、出口商标使用等,以及关于国外反倾销的应诉组织工作。
三、各专业总公司、进出口商会根据经营及工作范围不同,对不同类出口商品,采取下列协调管理形式:
(一)第一类出口商品(共二十一种)
1.对由一家专业总公司统一经营或联合经营、统一成交的商品,由该总公司制定统一经营方案,统一管理,并报部备案。
2.对专业总公司交叉经营的商品,由相应的进出口商会组织有关专业总公司共同研究制定经营协调方案,报经贸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