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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印发《关于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服务费和生活待遇及其应具备的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中方有权提出更换:
  1.技术上达不到合同要求,不能正确指导合同现场的施工、安装、调试、试生产者;
  2.身体状况不符合合同要求,不能适应在合同现场工作,或连续生病15天后仍不能正常工作者;
  3.违反中国的法律、法令和严重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者;
  4.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合同项目造成严重损失者;
  5.对工作不能认真负责并屡劝不改者。
  更换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外方承担。
  十、个人所得税
  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华工作期间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应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办理,并在谈判签约前,与外方讲明。
  十一、保险
  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华工作期间的人身保险费、财产保险费应由外方负责。
  十二、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技术条件:应具有本专业五年以上的实践工作经验,掌握所要承担的工作范围内的知识和技能,技术熟练,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身体要求:身体健康,来华前应向中方提供由所在国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凡来华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者,还应提供由所在国公立医院或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的私立医院出具的艾滋病血清学检查在内的健康证明书,并严格按照我国有关部门公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办理手续。
  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和风俗习惯。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中方有权拒绝其来华工作。
  十三、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应全面的、正确的向中方提供合同范围内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志,包括设计、安装、试运转、投料试车、生产操作、工艺流程、设备检验和维修、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2.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合同规定并结合现场的实际需要,向中方详细讲解技术资料、图纸、生产工艺、操作规则、设备性能、设备维修、事故处理等有关方面的注意事项。同时,应回答和解决中方提出的合同范围内的一切技术问题。
  3.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对合同现场的中方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技术培训,使之能正确、熟练地掌握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性能、操作、生产和维修等。
  4.凡在合同范围内的技术问题上,中外双方遇有分歧意见而不能协商解决时,应以外方人员的意见为主。因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指导错误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对设备、材料、零部件的损坏),应由外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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