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因病医院治疗或住院,其医疗费、住院费自理。在合同现场医务室就医的,可视情况免收费用。
2.外国工程技术人员购买滋补营养品以及镶牙、配眼镜等一律自费。
3.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家属看病,医疗费、住院费一律自理。
4.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因意外事故受伤,中方要积极妥善处理。如系中方原因,其医疗费、住院费由中方负担;因外方原因,一切费用由外方负担。
六、休假
1.单身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凡计划在华工作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者,原则上在连续工作满四个月后,可休假一次,假期为二周;凡计划在华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原则上在连续工作满六个月后,可休假一次,假期为三周。
2.携带家属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凡计划在华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原则上在连续工作满六个月后,可休假一次,假期为二周。
3.休假期内,一切费用自理,中方不再支付其技术服务费。
4.休假时间原则上从休假者离开合同现场或工作地开始计算,到其返回合同现场或工作地上班为止。
5.休假时间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协商安排,休假期内,外方不减轻对合同现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6.星期日、我国法定的节假日、圣诞节(一天)及对方的国庆节(一天)为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的有薪休息日。
七、携带家属
在携带家属问题上,中方应尊重外国人的生活习惯,原则上不宜作硬性规定,各单位可视情况从宽掌握。凡计划在华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者,原则上可携带配偶和十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两名,携带家属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或外方承担。
八、缺勤和病假
1、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缺勤或经双方总代表同意的事假,一律不计算工作时间,中方亦不支付技术服务费。
2.经医生证明的病假,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中方也不支付技术服务费。病假连续超过15天后,仍不能正常工作者,中方应要求外方另派技术水平和身休条件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前来更换。更换人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外方承担。
3.在外国工程技术人员缺勤、病假以及更换期间,外方均不应减轻其对合同项目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因上述原因对合同项目造成的损失,中方有权要求外方给予赔偿。
九、更换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