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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经港澳转口鲜活冷冻商品配额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废止第四批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4年1月3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3日)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经港澳转口鲜活冷冻商品配额管理的通知
 (1989年5月9日 <89>外经贸进出港字第4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
  近一时期,以经香港转口鲜活冷冻商品为名,将货物运抵香港后,就地出售、冲销市场的现象屡有发生。按供港鲜活冷冻商品出口管理的一惯做法,经港转口同样需要申请出口配额。考虑到目前承担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任务的企业不断增多,同时为便于地方经贸管理部门配合监督、检查,现将经港澳转口鲜活冷冻商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凡经港澳转口鲜活冷冻商品(共一百四十六种,具体品种见(88)外经贸进出七字第1455、1629号文),在管理上视同对港澳出口,必须事先申请出口配额;未取得出口配额不得出口,发证机关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
  二、鉴于部分国家对食品进口,特别是经港转口的食品有严格限制,申请经港澳转口鲜活冷冻商品的单位,必须向配额审批机关提供有关转口的详细情况(商品、客户及是否取得进口国的许可),配额审批机关将据此征求有关驻外机构意见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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