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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

监察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2年7月4日)


  现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监察对象的范围问题
  《行政监察条例》第二条对监察对象的范围做了原则规定,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中需明确以下问题: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经选举、任命等法定方式,担任行政职务,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协助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编制以外的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的范围。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直接委托(委派)、招聘的人员,以及由民主选举产生经国家行政机关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如何实行领导的问题
  《行政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下级监察机关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监察机关领导。根据这一规定和监察工作的实践,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主要包括:
  1.部署安排工作,起草有关法规,制定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进行宏观指导。
  2.检查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3.监督、指导下级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权。
  4.审核下级监察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
  5.交办或者指导办理监察事项。
  6.协调所辖监察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
  7.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队伍建设进行指导。
  8.必要时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三、关于上级监察机关“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的规定如何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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