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境外电视剧、影视动画片及电视节目的引进,报广电总局审批,实行引进项目申报制,由具备资格的单位接规定申报。以卫星等传输方式引进境外电视节目,由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要加强对引进电视剧、动画片及电视节目的内容审查和总量控制,严禁非法引进、盗版播放和网上非法传播。
10、电影进口业务,须由广电总局指定的进口单位专营。进口影片全国发行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发行公司发行。对引进影片要实行总量控制,优化品种结构。各电视台、各电影频道引进专供电视台播放的影片要报广电总局审批。在国内举办涉外影视展、国际影视节等活动,须经广电总局批准。
11、与境外合作制作电影片、电视剧和动画片,须经广电总局批准。加强合拍电影片、电视剧和动画片的立项管理,严格对合拍电影片、电视剧和动画片的审查。合拍电影片在境内发行放映,合拍电视剧、动画片在境内发行和电视台播出,须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内地与香港和澳门合拍的影片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内地以外的地方冲印。内地与香港和澳门合拍的电视剧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可视为国产电视剧播出和发行。
12、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须由广电总局指定机构独家代理并实施严格的审批管理,其节目须经指定机构实施内容监督处理后统一定向传送。原则上不再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切实加强对现有获准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的管理。采取必要监控手段,有效防止有害节目的侵入。未经批准,个人和单位不得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严禁通过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电信网络等各种信息网络非法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严禁擅自在境内开展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和有关接收设备的推广介绍活动。
13、书报刊及电子出版物进口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或许可的企业经营。出版物进口经营企业要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负责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对进口出版物直接进行内容审查。新闻出版总署可以禁止特定出版物的进口。举办境外书报刊及电子出版物展览,须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14、境外报刊在境内的发行,严格执行分类管理和订户订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市场上销售境外报刊,国内单位和个人向报刊进口经营单位订购境外报刊,须履行审批手续。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独家经营原版进口报刊在涉外场所的销售业务,销售品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核批。严肃查处出版物进口经营企业扩大进口经营范围和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或个人擅自经营出版物进口业务的行为。加强个人携带和邮寄文化产品的入境监管。